 問:發(fā)生爭議后,,當事人在何地申請仲裁,?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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